一文了解“医疗救助”

浏览数:次 发布时间: 2020-09-16 11:28:52  

    根据《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》规定,对我市城乡困难人员(以下统称救助对象)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,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;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、补助、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承担部分,给予适当救助。
    一、哪些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?
    (一)特困供养人员;
    (二)困境儿童;
    (三)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;
    (四)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;
    (五)建档立卡对象;
    (六)低收入家庭成员;
    (七)其他特殊困难人员。
    除上述第(五)项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外,其他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。
    二、医疗救助具体的救助标准是多少?
类型 救助标准
门诊医疗救助(含特定门诊) 在本市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,发生符合门诊统筹规定和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医药费用,在经医保报销后的部分按100%予以救助。
住院救助 住院发生的政策内费用,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(含起付标准)的部分按100%予以救助。
二次医疗救助 年度内就医(指住院、特定门诊、普通定点门诊)发生的自负和自费费用(以下简称个人自付费用)实施救助。第一、二、三项救助对象给予100%救助;第四至七项救助对象实行分段累计阶梯式救助
个人自付费用≤2000元 ,按100%救助 ;
2000元<个人自付费用≤ 4000元的部分,按60%救助;
4000元<个人自付费用≤10000元的部分,按40%救助;
个人自付费用>10000元的部分,按20%救助。
    三、哪些情况不予救助?
    (一)自行到非正规医疗结构就医、自行购买药品,或就医购药无正规票据的费用;
    (二)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;
    (三)因自杀、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(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除外);
    (四)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医疗费用(不含经司法机关认定对方逃逸、第三方无赔偿能力或非违法应有本人承担的责任);
    (五)超出标准床位费部分费用(急救抢救除外);
    (六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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