浏览数:次 发布时间: 2020-09-16 11:28:52
根据《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》规定,对我市城乡困难人员(以下统称救助对象)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,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;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、补助、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承担部分,给予适当救助。类型 | 救助标准 |
门诊医疗救助(含特定门诊) | 在本市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,发生符合门诊统筹规定和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医药费用,在经医保报销后的部分按100%予以救助。 |
住院救助 | 住院发生的政策内费用,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(含起付标准)的部分按100%予以救助。 |
二次医疗救助 | 对年度内就医(指住院、特定门诊、普通定点门诊)发生的自负和自费费用(以下简称个人自付费用)实施救助。第一、二、三项救助对象给予100%救助;第四至七项救助对象实行分段累计阶梯式救助: 个人自付费用≤2000元 ,按100%救助 ; 2000元<个人自付费用≤ 4000元的部分,按60%救助; 4000元<个人自付费用≤10000元的部分,按40%救助; 个人自付费用>10000元的部分,按20%救助。 |